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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第六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 申报工作已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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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第六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 申报工作已启动

发布日期:2024-11-22 作者: 点击:

近日,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第六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启动新一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评选,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档案文献遗产保护传承,深化档案文献遗产研究阐释,提高档案文献遗产展示传播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


申报范围


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保管的档案文献。

博物馆、图书馆、版本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也可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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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要求


《通知》要求申报《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的档案文献应权属清晰、保管状况良好、历史文化价值突出,同时在形成时间、主题内容、形式风格等方面具有鲜明的特色,具备系统性、完整性和稀有性。

申报时需简要描述申报文献情况,包括文献的年代、数量、类型(如手稿、文件、音像、地图、简牍、铭文、碑碣等)和主要内容,并说明提名理由,重点说明申报文献的独特性、重要性和价值。


3


申报内容


申报时填写《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申报书,内容主要包括:

1、申报文献名称

2、文献情况概述

3、文献法律信息

4、申报文献说明

5、文献真实性和完整性阐述

6、文献标准描述

7、文献独特性说明

8、意义概述

9、风险评估

10、保护和管理计划

有关申报书详细要求可下载附件查阅:

第六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申报书.docx


4


申报程序


由省级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的申报工作,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负责统筹军队档案系统申报工作,中央企业总部档案部门负责统筹本中央企业的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择优确定申报项目并明确推荐顺序,向国家档案局推荐报送。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部门、人民团体档案部门直接向国家档案局报送。
档案文献保管单位按要求填写《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申报书,逐级提交相关归口申报部门或国家档案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3项,军队档案部门推荐数量不超过2项,各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央企业报送或推荐数量不超过1项。跨省域或央地联合申报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央企业报送或推荐数量可增加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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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


相关材料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提交。

《通知》要求各级档案部门应借助开展《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申报工作的契机,加大档案文献遗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的社会认知度和知晓率,让档案文献的保护和利用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为保护好、利用好档案文献创造更好条件。

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挖掘本地区档案文献资源,特别是要加大对本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以及博物馆、图书馆、版本馆、纪念馆等单位档案文献资源的挖掘力度,同时要注意强化本地区申报项目组织统筹,指导申报单位做好申报材料准备,坚持多中选好、好中选优,严把质量标准、严控遴选数量,真正把一批价值高、影响大、代表性强的档案文献推荐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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